11月23日,记者从2012年省属民办学校(机构)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 我省民办学校(机构)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据了解,为了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将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
另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民办高等院校学生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样享受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所执行的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制度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一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与同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国家助学金优惠政策。